土地與殖民

資源掠奪、生態變遷與土地所有制---一個初步的觀察


楊長鎮



前言


    1996
年的赫伯風災後,山坡地超限利用問題成為保育政策的重點解決目標,但台灣山坡地大部分列為宜林地或保護區,如嚴格執行保育法令勢必同時面對山坡地民眾生存問題。尤其許多原住民居住之山地地區,如不生產高冷地蔬菜或溫帶水果等經濟作物,勢將令山地鄉經濟面臨崩潰危機。賀伯風災突出了山坡地保育政策所面臨的極度政治困境,也揭露了台灣生態運動與原住民族利益極大的潛在衝突。從還我土地運動的立場來看,原住民土地所有權與發展權的重建如果在生態問題方面提不出可行之道,勢將面臨龐大的社會與政治阻力;本文認為,導致原住民還我土地問題與生態保育價值衝突的根本原因,在於原住民土地權利制度受到外來殖民的干擾,以致形成與生態無法協調的土地利用方式,也造成了原住民族自主社會的崩解;進一步,在這種私有化的土地發展中,「平
地」社會透過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將「山地」納編為政經支配的邊陲,這種支配才是導致原住民族土地發展與生態衝突的結構性因素,並且也將是原住民族自制運動的最大阻礙。



殖民的資源掠奪

        
為了討論的方便,本文暫時不處理關於「平埔族」的土地問題,而僅概括地處理清領末期以來的所謂「生番地」或「番界」問題。清國對番界基本上採取消極的態度而視為化外,邊境治安的政策主導了清國的邊境政策,但隨著國際殖民經濟市場變動,和清國抵禦西方入侵的國防需求,在劉銘傳時代展開了「開山撫番」的武裝殖民入侵,一則以建立全島的防禦體系,一則以拓墾權力之賦予交換紳商對清國財政、國防之支持。在這種政策下,清國不但積極地向山地推進其國境線,並允許漢人資本進入山地進行殖民拓墾,大肆掠奪木材、薪炭、樟腦,並在開墾地上展開稻米、茶、蔗的耕作,開創了台灣對外貿易高額出超的經濟奇蹟。


       
日本帝國接收台灣之後,承續並進一步推動了劉銘傳對山地的開發政策,提出了「理蕃」的口號,而以「林野整理」達到了高峰,績極推動高度經濟價值的樟腦與茶拓墾掠奪,並展開對全島土地的清丈整理,全面建立台灣土地的個人主義私有制現代化權屬體系。為了取得對原住民族土地及資源掠奪的正當性,日本政府在法制上採取對原住民法律人格的歧視策略;日本在台灣的人類學工
作雖然開始進行對台灣原住民族的族群識別民族誌調查,但這些調查是作為「蕃族情勢」的調查,提供政治與軍事行動的情報,而非作為承認民族集體權力之依據,相反地,日本政府不承認台灣原住民的人格和不成文的習慣法的存在,從而提供法律上不接受原住民及原住民族財產權的依據。也就是說,相較於清國「開山撫番」的軍事佔領性質,日本帝國對原住民族領域採取的是對無主土地兼併的模式,徹底剝奪原住民的領地主權與土地所有權。在原住民土地權利全面國有化的前提下,日本帝國又以政府授與的方式,劃設部落周邊基本生活需求土地為「番人所要地」(原住民僅有使用權)。就這樣,日本帝國以「現代化法制」的五鬼搬運法,堂而皇之地進入「山地」,而得以肆意在「國有土地」進行各種資源掠奪。
        

戰後,中國政府承續日本帝國對「山地」的殖民政策,除了以林務局和礦物局持續對原住民資源的掠奪,並原則上維持原住民土地的國有型態,「山地保留地」或「原住民保留地」原與日據時期的「番人所要地」性質相同,仍屬國有土地,而由政府決定分配使用之方式,不承認原住民族和原住民的原始權利。雖然自1970年代開始,國民黨政府為避免原住民貧窮問題化和漢人非法買賣問題的持續惡化,開始「輔導」原住民登記保留地他項權利和取得所有權,使原住民地權混亂情形初步改善,但時至今日,絕大部分保留地權力仍屬國有。另一方面,國府入台後,解決大批軍人復員問題,將花東地區及中央山脈橫貫公路沿線大量土地撥歸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成立農場,安置自中國大陸來台的退伍軍人,引進了後來普及全台山地的溫帶水果及高經濟作物土地開發模式,這也誘發了平地資本上山大肆展開山坡地的超限利用,造成了大量保留地非法租斷、非法買賣的土地流失。而在法制層面,由於平地資本對原住民土地原料資源及景觀遊憩資源的高度需求,中華民國政府又修改<山地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賦予財團合法承租保留地而開發掠奪原住民土地資源的管道(如太魯閣民族的亞泥掠奪和泰雅爾民族的高遶風景區掠奪),透過政府公權力的積極介入,這些保留地實質上已淪為平地漢人財團的私有土地。


部落社會與自然生態變遷

        
在強迫縮限生活領域後,為了避免或減低因生活物資減少而引起的的反抗事件,日本帝國引進新的土地利用型態,迫使原住民族脫離傳統的遊耕制度,而進行集約的水田耕作,由於稻作水耕的單位面積生活物資產出高於燒游獵,使原住民對土地的需求大幅縮減。水田耕作和準私有化使用方式的「高砂族所要地」土地制度,使原先依附於燒耕游獵旱作制度的部落共同體制度與文化價值受到下層基礎變動的搖撼,進一步,日本人普遍設立警察駐在所和番童講習所,以加速原住民社會建立現代個人主義私有制下的社會關係和生活方式,易言之,日本之殖民台灣「山地」實係生產方式、產權制度與文化同化之同步並進,這樣的模式也為後來的國民黨所追隨。戰後,隨著全島單一市場的形成乃至全球市場的自由化,主流經濟更強力的將原住民生產收編,原住民不得不在被決定的、面積有限且位置固定的私有保留地上進行高經濟作物開發的超限利用,藉以符合市場需求而維持基本生存。這樣的生產方式要求更為資本集中且更高的單位面積勞力投入;不僅如此,深入的整地、設施、農藥、肥料投入,也都是必須的配套措施。就這樣,在私有制和主流市場的律動力量下,台灣山地發展出與生態條件----地質破碎陡峭、壤土貧瘠薄弱----極端衝突的土地利用方式,不但潛藏著竭澤而漁的極端危機,而且高生產要素的投入和自然條件及市場的高風險,隨時都有血本無歸的可能,使得原住民部落在農業負債的壓力下喘不過氣來,這也成為部落嚴重社會問題如吸毒、酗酒、家庭衝突及人口販賣的溫床。


       
稻作水耕的生產模式除了初步使部落共同體動搖,也使山林生態的多樣性消失。在遊耕時代,人力可及的耕作面積不大,符合地理破碎的生態特質,且廢棄的耕地在自然演替的復育過程中,形成複雜多樣的生態層次,是良好的蟲鳥與大小動物棲地,而成為游獵制度的基礎。水稻耕作對土地需求的減少,使山林成為殖民政權得以肆無忌憚掠奪的「林場」,而林產導向的的林政則製造了普
遍單調的人工林,不但植物生態的多樣性消失,大批動物也因棲地的劇烈毀滅而瀕臨絕種。至於私有制下定著土地的強度整地,更威脅了水土保安乃至部落生存空間的安全。


所有制的陷阱與還我土地運動的方向


   
台灣原住民還我土地運動早期的訴求目標,對要求返還的權利是集體權力或私有產權,似乎並無清楚的問題意識,到了第三次還我土動提出了「反侵略爭生存」的口號,清楚表達了台灣原住民族對土地的自然主權及集體權力的訴求。這樣的訴求其實具有原住民族反殖民的總體戰策略意義。原住民土地的現代個人主義私有產權制度,是從日本殖民的「高砂族所要地」制度到中國殖民下的「山地保留地」制度,漸次完熟成形的,從以上分析可以發現,這種土地產權型態提供了生產力的解放,從而使原住民在縮小的土地上仍可維持生存,但卻必須付出自主社會解體的代價。一體兩面的則是殖民政權順利取得原住民的傳統領域土地,以提供資本財團的原料掠奪,且使原住民族加入平地市場需求的生產體制,在自由競爭的假象下,原住民以自己社會的崩解和自然生態的毀滅為代價,提供漢人社會廉價的農產品,而被二度剝削掠奪。亦即,必須有這樣的產權制度配合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才能成功地使原住民社會的自主的政經力量繳械,成為被政府德政施捨照顧的對象。因此,要求返還部落傳統領域土地,融合既有的私有保留地,重建部落的集體所有土地制度和共同委託經營制度,在大面積土地的彈性生產組合調度下,建立具有市場風險與生態風險承受度的部落合作生產制度,形成生產要素(如資金)的聯防與內部支援體系,這樣,才能避免以小農私有制與市場競爭而形成的依賴發展模式,及由此導致的部落家園生態與社會的崩潰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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